今天(16日),晉城市紀委通報了近期查處的10起典型違紀案件,汽車借款13名鄉村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其中陽城縣固隆鄉一副鄉長被撤職。
  今天(16日)通報的10起典型違紀案件,主要是發生在農村土地徵用出租、民主決策不規範不到位以及msata財務管理混亂的問題。
  晉城市紀委重申:信用貸款農村基層幹部一定要認真學習《黨章》、國家法律法規和《農村幹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引以為戒,吸取教訓,牢固樹立為群眾服務的理念,嚴格遵守《黨章》規定,切實廉潔履職。要以“廉潔鄉村、制度鄉村”建設為契機,從嚴要求自己,真正成為讓人民群眾放心滿意,引領人民群眾走向富裕的帶頭人。
  查處的10融資起典型違紀案件為:
  1固態硬碟、陽城縣固隆鄉副鄉長張某挪用公款案。
  經查,張某在2002年至2011年任西交鄉副鄉長、河北鎮副鎮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截留挪用6個村世行項目資金計41200元,存入個人工資卡,將利息占為己有,構成挪用公款行為;擅自將世行專項資金68160元借給他人和自己使用,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本人長期借用某貧困村1000元集體資金未還,構成借用資金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第94條、第116條和第25條之規定,以及《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3條、第24條之規定,經陽城縣紀委常委會議、縣監察局局務會議研究,並報陽城縣縣委常委會議2013年10月14日同意,決定給予張某留黨察看二年處分,依法撤銷其固隆鄉副鄉長職務。
  2、澤州縣南村鎮裴圪塔村黨支部書記賈某、村委主任裴某挪用集體資金、失職瀆職案。
  經查,該二人任職期間,對某企業及32戶村民建房違法占地共計21.66畝,分別負有重要和主要領導責任,構成失職瀆職行為。另外,賈某2008年3月私自做主將100000元公款借給他人還貸款使用,構成挪用集體資金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7條、第99條之規定,經澤州縣紀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裴圪塔村黨支部書記賈某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給予裴圪塔村村委主任裴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澤州縣李寨鄉馮溝村黨支部書記樊某違反組織紀律案。
  經查,該村黨支部在確定陳某為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及發展為預備黨員過程中,未按組織程序召開相關會議,而是由其當村會計的父親陳某某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補寫了推薦為優秀村民、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的會議記錄。樊某作為黨支部書記構成違反組織紀律行為,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66條規定,經李寨鄉黨委2013年9月5日會議研究,決定取消陳某中共預備黨員資格,給予馮溝村黨支部書記樊某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該村會計陳某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高平市河西鎮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孫某貪污供應煤款案。
  經查,2009年冬,孫在協助河西鎮政府供應村民取暖煤過程中,將1016噸供應煤以每噸380元的價格變賣,得款386080元,除支付供煤款、上交村委及用於公務支出外,將餘款30326元占為己有,構成貪污行為。經中共高平市紀委2013年10月15日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宰李村原村委主任孫某開除黨籍處分。
  5、高平市陳區鎮姬興莊村黨支部書記姬某侵占集體資金案。
  經查,姬某在任職期間,採取少支多報、重覆報銷等手段侵占集體資金8160元,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95條規定,經高平市陳區鎮黨委2013年9月26日會議研究並報高平市紀委批准,決定給予姬興莊村黨支部書記姬某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陽城縣東冶鎮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失職案。
  經查,2011年在實施街巷道路硬化工程中,王作為村委主任、工程總負責人,不顧氣溫下降、上級通知停工的要求而繼續施工,不負責任致使工程毀損,造成49445元經濟損失,應負直接責任,構成失職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9條規定,經東冶鎮紀委2013年10月24日會議研究並報請鎮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高石村村委主任王某黨內警告處分。
  7、陵川縣秦家莊鄉楊家河村村委主任馮某侵占失職案。
  經查,馮某在2012年對村集體違規亂收費亂攤派、街巷硬化工程未進行招投標及虛造資料套取上級財政資金3萬元等問題上,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構成失職行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集體水泥、石粉等材料計370元,構成職務侵占行為;在2012年無證且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第135條、第124條、第126條、第98條、第25條之規定,經陵川縣紀委2013年10月18日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楊家河村村委主任馮某開除黨籍處分。
  8、陵川縣崇文鎮寨則村原黨支部書記宋某違反財經紀律並違法醉駕案。
  經查,宋某在2005年12月至2012年8月期間,收取4戶農戶建房占地費共計2.9萬元,坐收坐支,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宋某2011年9月,無證且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第126條和第25條之規定,經陵川縣紀委2013年11月1日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寨則村原黨支部書記宋某開除黨籍處分。
  9、沁水縣端氏鎮金峰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閆某違反廉潔履職行為案。
  經查,閆某2009年將本村的移民並村墊土方工程590000元,承包給自己開辦的公司,構成違反廉潔履職行為;2009年4月,閆某將收取某公司購土款180000元匯入個人公司賬內,除將142000元用於支付村集體開支外,剩餘38000元未入集體賬,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82條、第126條之規定和《農村幹部廉潔履職若干規定》(試行)第5條規定,經沁水縣紀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金峰村黨支部書記閆某留黨察看二年處分,責令其辭去村委主任職務,收繳違紀所得。
  10、沁水縣柿莊鎮下泊村黨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張某、村委副主任豆某、村財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王某違反財經紀律案。
  經查,該村支部書記張某2011年至2012年向村施工的煤層氣企業收取井場協調費324000元,除上交村委和支付村民馮某協調工資305000元外,將剩餘19000元由其長期保管;村委副主任豆某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向在村施工的井隊收取協調費126000元由其長期保管;村財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王某2011年收取兩單位占地賠償款和施工協調費149423元,除支付村民外,將剩餘14850元長期保管,其三人均構成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之規定,經沁水縣紀委2013年11月7日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下泊村黨支部書記張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給予村委副主任豆某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村財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王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收繳違紀所得。(記者 李吉毅)  (原標題:山西晉城市通報10起鄉村幹部典型違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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